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属各开发区卫生健康工作机构,省黄三角农高区社会事务局,委属(管)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卫生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2023年度东营市卫生技术副高级和基层卫生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卫生技术系列申报范围为:我市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卫生技术系列相应级别职称。
基层卫生技术系列申报范围为: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诊所、村卫生室等卫生健康服务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基层卫生技术系列相应级别职称。
(二)申报人员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推荐申报。其中,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和合同制聘用人员须经现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等程序后推荐申报,申报材料加盖现工作单位公章。
(三)申报人员申报的专业从《评审专业目录》(附件1)中选择申报,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申报。未划分三级学科专业的,申报“内科”“外科”等二级学科专业。申报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和护理专业的,申报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且执业范围与申报专业相符。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应具有注册范围为“全科医学”的医师执业证书。
(四)申报人员各种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均为2023年12月31日;专业工作量、论文著作、科研专利、表彰奖励、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技术规范、卫生标 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科普作品以及带教本专业进修、住培、实习等人员情况材料,正式发表或形成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省通知要求)。
二、申报评审条件及相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卫生技术系列副高级职称标准条件按照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卫人才字〔2023〕3号)要求,各专业申报人员应在学历、资历、工作量等方面达到相应要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附件2)。基层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称标准条件按照《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的通知》(鲁卫人才字〔2021〕3号)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适用原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发〔2010〕5号)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按照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脱岗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证明后,其年度累计派驻天数超过3个月的或连续两年内超过5个月的,可视同在县级以下或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选派期间专业工作量按照在岗工作水平的2倍统计,现职称聘期内可以累积计算。非本人原因,未能完成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单位书面申请,本年度可以申报(为过渡期最后1年),但应在申报年度后2年内按照《山东省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办法》完成服务。
3.继续医学教育条件,按照《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申报职称评审要按标准条件规定年限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继续教育条件,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申报职称评审要完成2023年之前(包括2023年度)相应年限的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具体年限按照标准条件规定的申报年限确定。
(二)相关政策
1.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执行。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按照国发明电〔2020〕10号文件标准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属于一次性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首次申报评审高一等级职称或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可提前一年,用人单位优先予以申报,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等级职称评审或考试。在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向其倾斜;将疫情防控期间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和贡献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病案病理报告、工作总结、专题报告、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免于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疫情防控工作经历视同一年基层工作经历。
3.援外、援疆援藏援青、扶贫协作重庆人才等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职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乡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 4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19〕1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直评政策。
5.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改系列(专业)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等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6.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到企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方可申报相应职称。
7.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按规定落实“两个同等对待”政策。
8.按照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教育部《医学科研诚信与作风建设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工作方案》规定,申报人员应遵循科研伦理准则及学术规范,坚守诚信底线,自觉抵制科研不端行为。在职称申报过程中,使用的科研成果存在失信行为的,予以顶格严肃处理。
9.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申报卫生技术系列或基层卫生技术系列职称,但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类职称,取得一类职称5年内不得申报另一类同级别的职称。鼓励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基层卫生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在卫生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时不再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单独倾斜。
三、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按照个人注册申报、单位推荐、逐级审核、集中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注册申报。申报单位登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按照“系统快捷入口”“山东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路径,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单位申报人员登录以上平台,注册个人账号,申报卫生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系列”选择“卫生技术”进行填报,申报基层卫生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系列”选择“基层卫生技术”进行填报,系统自动生成《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单位对申报人员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二)单位推荐。单位成立7人以上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其中在一线专职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占到80%以上。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员(含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的)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拟推荐申报人选名单。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提名,研究确定推荐申报人选,在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认推荐上报。
(三)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审核、监督。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的推荐程序进行指导监督;县区人社、卫健部门负责对县区所属单位的推荐程序进行指导监督。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四)集中确认。推荐申报材料,由各县区人社、卫健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卫生健康委集中确认。
四、其他事宜
(一)申报时间。材料集中收取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请按照指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院内西北角大楼一楼办公室。各单位具体报送时间另行通知,逾期不再受理。
(二)评审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规定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60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呈报单位要高度重视职称申报工作,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和充分宣传职称工作政策导向、具体要求,做好服务引导,使申报人员及时、全面、准确了解申报标准条件和政策要求。要突出临床实践导向,突出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要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重点以业务工作数量和质量作为推荐申报条件,不得将论文、科研、奖励、出国(境)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作为申报必要条件,不得把论文篇数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等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评价的直接依据。要严格落实主管部门(单位)责任,做好有关单位申报程序、个人申报条件的审核,切实提高申报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强化公示制度。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职称工作方案(办法)、个人专业工作量和其他申报信息、拟推荐申报人选情况等要全过程公开,利用现场公示、内网公示、涉及人员所在科室公示等多种形式,充分接受群众监督。其中,拟推荐申报人选名单及个人专业工作量等申报材料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及涉及隐私的除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严禁简化程序。在推荐过程中,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在科研失信惩戒期内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申报。经公示后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更换、补充及修改,按程序由各呈报单位负责集中审核上报,不接受申报人员个人报送。
(三)严格管理责任制。对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符,申报人承担一切后果。凡经反映或审核发现并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学术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已经取得职称证书的,按程序予以撤销。用人单位负有对个人申报情况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审查责任。对论文、科研等研究成果,用人单位要认真核验原始记录或数据支撑等研究过程,确保提交质量。要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规范填报数据信息。各呈报部门(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填报申报人员有关数据注意事项》(附件4)要求,准确填报和审核提供《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等有关信息,实现病案数据统一来源,为人才评价提供客观依据。切实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单位信息系统与山东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从平台中获取的门诊、病房等工作量以及出院患者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难度和例数、并发症发生率、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等相关数据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数据安全。
六、其他
(一)本通知适用于2023年度我市卫生技术系列副高级和基层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卫生技术系列正高级按照省卫生健康委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联系咨询电话:
市卫生健康委:8331780
东营区卫健局:8238377 河口区卫健局:3650218
垦利区卫健局:2885929 广饶县卫健局:6928852
利津县卫健局:5629562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8325605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6日